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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务院合于奉行《中华集体共和邦公国法》注册资本登记管制轨制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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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首都7月1日电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国人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重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危,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国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Stock)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Stock)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我国利益可能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能者省级国人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Carry Out)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能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Stock)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Society)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Carry Out)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重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Result)的综合应用。

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Society)公示。

第七条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可能者被撤销,可能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Society)公示。

第八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可能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可能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可能者股款,可能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重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People)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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